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義贊律師
- 被告
- 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北市內湖區石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關於被告「台北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