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 告 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北市內湖區石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關於被告「台北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