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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告
旭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華公司)前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700,909 元遲不給付,經原告提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3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請求彩華公司給付上開貨款。被告於上開訴訟程序中,受彩華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民國95年4 月19日上開訴訟行準備程序時,原告因不相信彩華公司,本不願和解,惟基於被告以其律師身分,向原告表示彩華公司委任其取回上開訴訟前假扣押程序之反擔保金,其將會同原告法務代表領取該反擔保金,以確保得以該反擔保金中之80萬元向原告清償,並同意就該80萬元債務部分,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始同意與彩華公司為訴訟上和解。詎被告領取上開反擔保金後卻悉數逕交付彩華公司,而彩華公司迄未交付原告分文,使原告未能受償。被告既願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未受清償,爰依民法第273 條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被告則否認有向原告表示願就原告所指之80萬元債務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連帶債務,係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之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此觀民法第272 條規定甚明。是連帶債務之成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須債務人有明示願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意思表示,始足當之。依原告所訴之事實,係主張被告明示就彩華公司應付原告系爭80萬元之和解債務,願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惟不但為被告所否認,且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審理中所陳:「因為那天上午庭的時候,就有談到要和解,但是和解的方式,沒有談妥,所以我不願意和解,那時候是有意願,但是沒有簽下和解筆錄,所以梁法官建議我下午再來討論,因為當時已經中午了,我也同意雙方都同意就下午再來討論,下午庭的時候,因為最後談定是八十萬元和解,但是彩華公司表示他們已經沒有現金,所以沒有辦法支付這八十萬元和解金,所以請求用擔保金裡面的錢來支付這八十萬元,但是因為我跟法官表示我已經被他們騙了很多次,他們之前在還沒有告他們之前,就已經多次答應要付貨款給我,但是都沒有履行,也因為如此,所以我一直不敢做決定,最後我也問了法官,因為我對法律程序不是很瞭解,我如何能確保,他拿走擔保金之後,彩華會履行交付八十萬元,我也請求法官是否可以從這擔保金內直接裁示撥付給原告,其他的剩餘再還給彩華公司,但是彩華公司及其律師表示這不可能,因為領回的時候,依規定是取回支票,且抬頭人一定要還給彩華公司,且須先入彩華公司的帳戶,因為法官他對於彩華公司律師所表示後續只能拿支票的程序不是很瞭解,所以有請當時一位法院內的先生,出法庭詢問這件事,至於問何人我不清楚,但是所知道的是如果領的是支票沒有辦法拆開成兩張,那是直接撥付,所以我不敢直接做決定簽下和解筆錄,我後來有問法官說如何保證我可以拿到這筆錢,法官說我沒有辦法跟你確保,所以我還是不敢簽,最後關鍵點在於周律師也就是被告主動告訴我說後續取回擔保金的程序,是委由律師(即被告)在處理的,且當庭怕我不信任,當庭被告轉頭和當時彩華委任的鍾博陽、蔡佳君確認後續是由被告在負責,當時被告說他被委任叫我放心,說他取回擔保金之後會同時通知我方的律師一起去法院把擔保金取回,並同時交付取回的其中八十萬元給我們的律師,因為被告一直說叫我放心,他一定會把八十萬元交到我手上,在這樣情況下,我才同意簽下和解筆錄,因為被告一直叫我放心,他會把錢拿給我,所以我才放心簽下和解筆錄,所以一直拖到四點多才簽和解筆錄」等語,可知被告當時之陳述,充其量只能認定被告有表示伊受彩華公司委任取回反擔保金時,會通知原告之律師會同領取,並代彩華公司將所領取之反擔保金其中80萬元交付原告而已,尚難認為被告有以自己為債務人而對原告負清償債務責任,或願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效意思。是原告據以主張被告明示就彩華公司負欠原告80萬元之和解債務,願與彩華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云云,尚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給付原告80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駁回其訴。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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