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0號原 告 甲○○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福華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在卷可稽。而本件之不動產所在地為台北市內湖區○○○路○段190巷63弄1號4樓之2,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