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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0號

原告
甲○○
原告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21世紀不動產內湖福華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在卷可稽。而本件之不動產所在地為台北市內湖區○○○路○段190巷63弄1號4樓之2,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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