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3號
- 抗告人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林宮儀即晟鑫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已於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之97年4 月10日即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本院97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認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