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3號抗 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林宮儀即晟鑫商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已於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之97年4 月10日即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本院97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認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