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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3號

抗告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林宮儀即晟鑫商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已於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之97年4 月10日即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本院97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認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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