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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龍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複代理人
石鋒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鈞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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