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 原告
- 加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美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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