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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原告
加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美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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