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79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建億製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首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