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魏式瑜
- 當事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342號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十四號字體,刊登在被告官方網站首頁一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2年起為商業競爭目的,針對原告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不定時、不定點以文宣或言語,詆毀生寶公司新生兒臍帶血儲存品質,影響生寶公司業務推廣甚鉅,生寶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勝其擾,生寶公司多隱忍未發。詎被告變本加厲,於95年9月16日下 午1時30分許,於生寶公司假桃園市○○路中信酒店舉辦媽 媽教室時,基於貶損生寶公司商譽及原告乙○○名譽之目的,派員到場散布多張不實廣告文宣。廣告文宣中有關「2004/3盜用小彤肖像侵權、2005/10小彤官司勝訴」、「永續經 營?2003/4榮總租地院長涉貪弊案」、「欺騙」、「全都是說說而已、模糊消費者」、「毫無誠信的公司、只能一再說謊欺瞞消費者」、「沒有誠信,謊話連連的公司」、「謊言欺騙消費者」等嚴厲不實文字指控,故意扭曲事實,惡意中傷生寶公司之誠信、儲存品質及永續經營能力,以及貶損乙○○個人的信譽與人格地位。被告與生寶公司有同業競爭之關係,被告散布足以損害生寶公司營業信譽之上開不實廣告文宣,侵害生寶公司權益甚鉅。又該等不實廣告文宣中有關「小彤官司勝訴」、「榮總租地院長涉貪弊案」部分,被告使用「盜用」、「涉貪弊案」等文字、並刊登乙○○之相片,使一般大眾認為乙○○有從事不法行為,並對其產生負面評價,已對乙○○之名譽造成損害,致乙○○痛苦不堪,受有精神上痛苦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1條規定,擇一求為命:㈠被告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訊聯臍帶血銀行道歉啟事」內容,以20號字體及頭版3分之1版面尺寸,刊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各2日。㈢被告應將起訴狀附件二「訊聯臍帶血銀行道歉啟事 」全文內容,以14號字體顯示於被告官方網站首頁連續30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上開廣告文宣雖為伊所製作,惟伊係就生寶公司之前所散布之廣告文宣有不當而為之回應,故伊係防衛自身之權利,並非以競爭或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又上開廣告文宣有關「小彤官司勝訴」、「榮總租地院長涉貪弊案」伊均引用蘋果日報及時報周刊之報導,並非不實。再美國血庫學會(AABB)不曾規定臍帶血必須使用抗凍血袋保存,惟生寶公司卻斷章取義,前曾以廣告文宣傳述伊使用之抗凍管無法取得認證等不實資訊,然生寶公司所引述之條文並非 AABB認證手冊之全文,且翻譯亦與原文不同,伊為澄清始用「欺騙」、「謊言」等字樣。另生寶公司所製作之臍帶血保存契約,攸關一般消費者權益,乃可受公評之事項,伊自得就該契約提出質疑而為評論,非以競爭或毀損生寶公司名譽為唯一目的,自不能令伊負侵權行為及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責任。至上開廣告中有關乙○○之相片均為蘋果日報及聯合報所刊載,伊僅引用該報導資料,就生寶公司之誠信及永續經營為合理之評述,並非毀損乙○○個人之名譽,乙○○以此請求慰撫金,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請准提供擔保以免假執行。 三、原告於95年9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假桃園市○○路中信酒店舉辦媽媽教室時,被告委託第三人在中信酒店前散發被告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而該廣告文宣中包括有:「盜用小彤肖像侵權、小彤官司勝訴」(下稱廣告文宣一)、「榮總租地院長涉貪弊案」(下稱廣告文宣二)、「欺騙」「全都是說說而已. 模糊消費者」「您的權益何在?合約上註明有通過 AABB,為何賠償及入庫標準沒提到?若臍帶血品質不符AABB只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或公司被AABB撤銷認證是否就不用賠?」(下稱廣告文宣三)、「這樣的合約.... 您知道嗎?還 有多少問題?有糾紛消費者私下處理仍要收費─上了報為了息事寧人就不用收費─沒注意合約有其他問題的消費者怎麼辦?」(下稱廣告文宣四)、「無誠信的公司只能一再 . 說謊欺瞞消費者」(下稱廣告文宣五)、「您把珍貴的臍帶血存在連病毒、細菌也可以存的臍帶血銀行您放心嗎?」、「連細菌都可以存的臍帶血銀行」、「卻會與有病毒、細菌感染之存戶放在一起當鄰居」(下稱廣告文宣六)、「聰明的消費者,您能忍受如此沒有誠信,謊話連連的公司多久?英文原文是AABB之回函,針對H業者只敢私下跟消費者說 AABB將於2007.1.1禁止使用抗凍管之謊言欺騙消費者」(下稱廣告文宣七)等內容,均為被告所製作散發,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上開廣告文宣一、二同時侵害生寶公司及乙○○之名譽,其餘5份廣告文宣則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所爭執之點,厥為:㈠上開7份廣告文宣有無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權或違反公平 交易法?㈡上開廣告文宣一、二有無侵害乙○○之名譽權?㈢如有侵害,乙○○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之金額為何?㈣生寶公司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於被告官方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權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固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二者發生衝突時,有關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下稱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上;有關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權之保護及言論自由,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開刑 法阻卻違法之規定,亦應解為得類推適用。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有關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倘不問事實之有無,一律處罰,則將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基於保護個人名譽而不得宣佈,不免過當且未慮及社會利益。刑法經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僅於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權,應有相當之限制,若一味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真偽,概不予處罰。上開個人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亦然,即有關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亦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換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廣告文宣一「2004/03盜用小彤肖像侵權、2005/10小彤官司勝訴」,侵害生寶公司與乙○○之名譽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係因生寶公司先前於傳單上明指被告之臍帶血檢驗報告單「難確保消費者權益」、「這樣的報告書能給你專業的保障嗎」、「,檢驗報告單一改再改,如何呈現專業與誠信」,被告為防衛自身之權利,並非以競爭或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云云。 ⒈查生寶公司與楊美惠(藝名:小彤)間有關代言廣告所生之爭訟,業於94年9月30日已達成和解,小彤並委託律師將和 解情事通知被告,有94年9月23日(94)州字第079號律師函在卷足稽(見卷一第16頁),足徵被告早已知悉生寶公司與小彤間有關代言廣告之爭訟,因彼二人和解而告終結,非小彤於訴訟上獲勝訴判,惟被告卻於廣告文宣一記載「小彤官司勝訴」,被告以不實之情事散佈於眾,自足以使生寶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生寶公司主張其營業信譽因而受損,應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⒉又查乙○○雖主張廣告文宣一刊印其之相片,被告明顯有攻訐其人身之惡意,造成其人格、名譽嚴重傷害云云。惟觀諸廣告文宣一所載文字均無乙○○等字樣,而廣告文宣一中雖有關乙○○相片,然係被告摘錄自蘋果日報93年6月5日包含文字及相片在內之「小彤告生寶侵肖像權」新聞全部,有卷附該新聞足佐(見卷一第261頁),是尚不足以認被告有攻 訐乙○○人身之惡意,乙○○主張廣告文宣一有侵害其人格、名譽,即難採取。 ㈢原告主張廣告文宣二「榮總租地院長涉貪弊案」、「蔣介石五號賓館章孝嚴表弟進駐」,係被告引用時報周刊第13 14 期,然該期僅載榮總花錢裝修5號賓館租予生寶公司,而該 周刊於第1315期即已更正「... 裝潢整修費用為生寶科技支付,榮總並沒有出半毛錢」,足見前期報導錯誤,被告卻散發不實傳單,且榮總院長弊案與生寶公司無涉。又被告明知生寶公司設於榮總之實驗室運作正常,卻故意引用時報周刊報導之「章孝嚴表弟進駐」字樣,並搭配另篇新聞報導印出乙○○相片,惡意加工扭曲事實,誣陷乙○○涉入榮總貪瀆弊案,以貶低乙○○人格,及無永續經營生寶公司之能力,被告此舉自侵害原告名譽云云,為被告所否認。查時報周刊第1314期第57頁報導上確有「…榮總…五號賓館在花了三千萬裝潢之後,卻被他們拿去做生意:租給立委章孝嚴表弟乙○○任總經理的生寶科技公司。檢調單位正在調查,張茂松(指涉案院長)和…是否在其中插乾股?」等語,有該報導在卷可憑(見卷一第21-22頁),足知「榮總租地院長涉貪 弊案」等字樣,乃係被告依該報導所為之評論,並無不實可言,且該等文字,均無提及生寶公司或乙○○,自難謂有何侵害生寶公司及乙○○名譽之情事。再者,「章孝嚴表弟進駐」等字樣,亦難認有任何侵害生寶公司或乙○○名譽。另「章孝嚴表弟進駐」等字樣旁雖有乙○○之相片,然此為被告引用聯合報有關趙建銘代言生寶公司,收取1,700萬元酬 勞之乙○○與趙建銘合照之報導,與廣告文宣二無關,原告主張被告引用「章孝嚴表弟進駐」字樣,並搭配另篇新聞報導印出乙○○相片,係惡意誣陷乙○○涉入榮總貪瀆弊案云云,顯係牽強附會,誠屬無據。至原告主張時報周刊第1315期已有如上之更正,惟被告並無義務必需在廣告文宣刊登此節報導以為平衡。是原告主張廣告文宣二,有侵害生寶公司與乙○○之名譽權,要難採取。 ㈣原告又主張廣告文宣三「欺騙」「全都是說說而已. 模糊消費者」「您的權益何在?合約上註明有通過AABB,為何賠償及入庫標準沒提到?若臍帶血品質不符AABB只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或公司被AABB撤銷認證是否就不用賠?」,均係惡意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云云。查觀諸原告之臍帶血保存契約第1 條第2項明文規定:「甲方(即原告)嚴格遵照衛生署公告 之「臍帶血收集及處理作業規範」處理臍帶血保存作業,將臍帶血幹細胞收藏於密閉無菌抗凍血袋,並置入液態氮中浸泡儲存,以確保長期儲存後仍達活性標準。且甲方之作業系統通過ISO9001、ISO17025、ISO15189國際認證、美國血庫 學會(AABB)認證、美國病理學會(CPA)認證、美國組織 免疫學會(ASHI)認證。」(見卷一第24頁),可知原告之契約確實有註明其之作業系統有通過美國血庫學會(AABB)認證,而該契約第12條有關入庫後原告之義務、及第13條損害賠償額及處理均僅規定「甲方應依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範之標準作業程序」、「臍帶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臍帶血無法保持依衛生主管機關所規範之臍帶血幹細胞活性標準時」,而均無提及美國血庫學會(AABB)認證(見卷一第26頁),顯見上開廣告文宣係針對原告契約所內容而為評論,並無不實處。生寶公司前開臍帶血保存契約內容,攸關一般消費者權益,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為之評論,尚難認有侵害生寶公司名譽之情事。 ㈤原告復主張廣告文宣四係被告將蘋果日報報導資料予以曲解,並影射生寶公司合約有問題,而加以渲染為「這樣的合約.... 您知道嗎?還有多少問題?有糾紛消費者私下處理仍 要收費─上了報為了息事寧人就不用收費─沒注意合約有其他問題的消費者怎麼辦?」,使消費者認為生寶公司合約有問題,被告顯係惡意侵害生寶公司名譽云云。查綜觀蘋果日報95年6月5日之報導(見卷一第271頁),重點確實在敘述 消費者不滿生寶公司處理合約糾紛之態度及質疑合約之明確性,而契約明確與否事涉一般消費大眾之權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引用媒體報導為批評,即非虛構,應屬合理之質疑與評論。生寶公司主張該廣告文宣有侵害其名譽,自不足取。 ㈥又廣告文宣五所載「毫無誠信的公司只能一再說謊欺瞞消費者」、「謊言一此段是表示為了說明測試樣本必須會與產品放在一起。原文中,根本沒有說必須使用抗凍袋血袋」「謊言二欺瞞消費者最後一句故意並沒有翻譯出來」、「謊言三此三機構真的這樣說過嗎?」等內容,乃係被告針對原告所製作之「A.A.B.B.美國血庫協會認證最新規定... 必須使用抗凍血袋」、「F.A.C.T.(細胞醫療認證協會)... 必須使用抗凍血袋」之廣告文宣而為之回應。查AABB認證最新規定:「5.14.4 Special Requirement for Cord Blood:Cord blood products shall have integrally attached seg- ment cryopreserved with the products. Standars 5.2.34 and 5.3.1.3 apply.」,此段係規定臍帶血所有附屬部分必需與產品完整連結,並無必須使用抗凍血袋之規定,而原告亦自承此為原告自己之解讀(見卷二第40頁反面)。另有關原告上開F.A.C.T.之廣告文宣部分,原告亦自承確實有漏翻譯「其他冷凍保存方式必須經過確認」等文句,則被告就原告對AABB之規定自行解讀為「必須使用抗凍血袋」,及對F.A.C.T.之規定漏為翻譯而製作之廣告文宣五,難謂有惡意侵害生寶公司名譽之情事。 ㈦再廣告文宣六所載「連細菌都可以存的臍帶血銀行」、「卻會與有病毒、細菌感染之存戶放在一起當鄰居」等語,乃係被告對原告臍帶血保存契約第2條第4項:「臍帶血經檢驗後.... 建議入庫標準:臍帶血量大於(含)40C.C.,無血液 傳染性病原感染,無微生物污染。若未達上述建議標準,且乙方勾選不願儲存,甲方(即原告)應立即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但乙方若評估丙方臍帶血為重要醫療資源,以未來之科技能力可以克服此缺點而仍願意保存,且乙方勾選仍願儲存時,則本契約繼續有效。... 」之約定中,認為該條中有關「以未來之科技能力可以克服此缺點」係屬不確定情形,此時將未達入庫標準之臍帶血,如血液有傳染性病原感染,或遭微生物污染之臍帶血,仍依消費者意願入庫,將使達入庫標準之臍帶血與未達入庫標準之臍帶血置放在一起,故而製作上開廣告文宣六。依上所述,生寶公司臍帶血保存契約之內容,攸關一般消費者權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所為之評論,亦難認有侵害生寶公司名譽之情事。 ㈧另廣告文宣七所載「聰明的消費者,您能忍受如此沒有誠信,謊話連連的公司多久?英文原文是AABB之回函,針對H業 者只敢私下跟消費者說AABB將於2007.1.1禁止使用抗凍管之謊言欺騙消費者」之內容,被告抗辯其係針對原告所製作之「上萬個抗凍管存戶權益受損!?美國血液血庫學會(AABB)網站公告:2007.1.1日起臍帶血保存全面以抗凍血袋保存認證」之廣告文宣(見卷一第68頁)所為之回應。查AABB網站所公告之原文為:「AABB recognizes the investment of resources required to switch from vials to bags and, therefore,has granted variances to a few faci- lities until Jan.1, 2007, to give them time to im- plement the change. These variances were few in number and only granted to those that presented a plan for implementing the change.」(美國血庫協會瞭 解從抗凍管改成抗凍血袋需要投資,所以同意少部分的已認證臍帶血銀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完成設備改變。這非常少數的例外,也只限於已提出改善計劃的臍帶血銀行),與原告上開廣告文宣所載「美國血液血庫學會(AABB)網站公告:2007.1.1日起臍帶血保存全面以抗凍血袋保存認證」等語,即有不符。又被告雖於該廣告文宣中使用「沒有誠信」、「謊話連連」、「謊言」及骷髏圖案等詞彙及圖示,惟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AABB究有無公告「2007.1.1日起臍帶血保存全面以抗凍血袋保存認證」,為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對原告之廣告文宣不符上開AABB網站公告內容,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質疑及批駁,俾供社會大眾判斷,應可認其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難謂有何不法。 ㈨綜上,被告所製作之廣告文宣一與事實不符,顯已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覆名譽,自屬有據。又被告所製作之廣告文宣二至七,並無與事實不符之情,則被告於上開廣告文宣所為之評論,即難認有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權。另廣告文宣一、二均無侵害乙○○之名譽權,乙○○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屬無據。 ㈩生寶公司另主張上開7份廣告文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 定一節。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22條定有明文。而該條之客觀構成要件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應屬相當。亦即,行為人須有具體情事之陳述或散布,且該情事非屬事實,又足以損害他人之營業信譽,始足該當上開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若單純以主觀抽象之言詞,表達完全無涉事實的價值判斷或意見,未為具體情事之指述,自與上開要件不符。查有關廣告文宣一部分,生寶公司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或公平交易第22條、第31條規定,擇一請求,而廣告文宣一有不實之情形,致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回覆名譽,為有理由,已述如上,即無再審酌公平交易第22條、第31條規定之必要。又其餘廣告文宣,被告或係引用報紙或雜誌報導而為評論,或係針對原告之臍帶血保存契約而為評論,或係針對原告之廣告文宣缺漏處而為評論,皆有依據,並無不實之情形,無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權,均述如前,自無違反公平交易第22條之規定。是以,生寶公司主張上開廣告文宣二至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被告應依同法第31條負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按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登報道歉雖係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但仍應考量上開因素而為妥適之處分。查被告係於95年9月16 日下午1時30分許,於原告假桃園市○○路中信酒店舉辦媽 媽教室時,委託第三人在中信酒店前散發系爭廣告文宣,甫發放未幾,旋即遭原告報警查辦,是依被告上述毀損生寶公司名譽之情事觀之,並審酌平衡、對等原則,尚無須以登報道歉之方式以回復生寶公司名譽之必要,故生寶公司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本院審認無此必要,生寶公司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又本院審酌被告係於原告在上揭時地舉辦媽媽教室時,散發系爭廣告文宣,旋即遭警查辦等情、生寶公司為著名之臍帶血保存公司、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並審酌兩造之客戶群大多為懷孕婦女,認為被告應就廣告文宣一不實部分,在其官方網站,以14號字體,刊登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1日,應足以回復生寶公司 之名譽。至原告逾此請求,即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製作散發之系爭廣告文宣中,廣告文宣一與事實不符,有侵害生寶公司之名譽權,生寶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覆名譽,洵屬有據。又廣告文宣二至七,並無侵害生寶公司名譽,生寶公司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回覆名譽,則屬無據。另廣告文宣一、二並無侵害乙○○之名譽權,乙○○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100萬元,亦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 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14號字體,刊登在被告官方網站首頁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又生寶公司雖聲請本院就其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惟生寶公司勝訴部分,乃命被告為一定作為,既非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規定財產權給付類型之訴訟,自無得引為聲請假執行之憑據,其假執行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乙○○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馨 附件一:(道歉聲明) 道歉人於民國95年9月16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中信酒店之生 寶臍帶血教室外所散發之廣告文宣中有關「小彤官司勝訴」部分,與事實不符,致侵害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譽,道歉人特向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道歉。 道歉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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