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洪文慧
- 原告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49號原 告 庚○ 壬○○ 辛○○ 己○○ 丁○○ 子○○ 辰○○ 丙○○ 甲○○ 乙○○ 癸○○ 丑○○ 寅○○ 卯○○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經廢止登記,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與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一致,而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四人,復未另選任清算人,揆諸前揭法條,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行清算且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茲原告僅以董事戊○○為被告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自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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