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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18號

返還出售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18號

原告
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複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售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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