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堅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瑞堅為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5日宣判後,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原法定代理人楊天嘯因調任他職,由鄭瑞堅於98年2月5日接任,有國防部人事派令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已於98年4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原告請其表示意見,於98年6月2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