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2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昌公司)於民國95年 6月27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至98年6月27日止,借款利息依授信增補契約書規定,應按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048%計算,隨伊基本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義昌公司又於96年6月20日向伊借得短期放款週轉金10,000,000元,分9筆動用,各該借款金額、期間、利息、還款方式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被告義昌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㈢詎被告義昌公司自97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給付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被告甲○○、丙○○既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連保書、借款明細查詢單、利率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7.04.02│ │自97.05.03起至清償日止│ │1 │1,193,215元 │起至清償│ 5.39%│,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20│ │自97.04.21起至清償日止│ │2 │ 52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21│ │自97.04.22起至清償日止│ │3 │ 46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28│ │自97.04.29起至清償日止│ │4 │ 95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16│ │自97.04.27起至清償日止│ │5 │ 31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 │ │ │ │ │上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3.30│ │自97.05.01起至清償日止│ │6 │ 49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4.10│ │自97.05.11起至清償日止│ │7 │ 32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4.10│ │自97.05.11起至清償日止│ │8 │ 24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7.04.14│ │自97.05.15起至清償日止│ │9 │ 370,000元 │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 │編│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 │ 還款方式 │ 違約金 │ │號│ │ │ │ │ │ ├─┼──────┼────┼───────┼─────┼────────┤ │1 │1,260,000元 │96.12.19│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付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 │ │ │ 至 │加碼年息0.71% │本金到期還│,本金自到期日起│ │ │ │97.04.19│按月計付。 │清。 │,利息自繳息日起│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 │ │內按原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按│ │ │ │ │ │ │原利率20%計算。 │ ├─┼──────┼────┼───────┼─────┼────────┤ │2 │ 520,000元 │96.12.20│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4.20│ │ │ │ ├─┼──────┼────┼───────┼─────┼────────┤ │3 │ 460,000元 │96.12.21│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4.21│ │ │ │ ├─┼──────┼────┼───────┼─────┼────────┤ │4 │ 950,000元 │97.12.28│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4.28│ │ │ │ ├─┼──────┼────┼───────┼─────┼────────┤ │5 │ 310,000元 │97.01.16│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5.16│ │ │ │ ├─┼──────┼────┼───────┼─────┼────────┤ │6 │ 490,000元 │97.01.30│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5.30│ │ │ │ ├─┼──────┼────┼───────┼─────┼────────┤ │7 │ 320,000元 │97.03.10│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7.10│ │ │ │ ├─┼──────┼────┼───────┼─────┼────────┤ │8 │ 240,000元 │97.03.10│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6.10│ │ │ │ ├─┼──────┼────┼───────┼─────┼────────┤ │9 │ 370,000元 │97.03.14│ │ │ │ │ │ │ 至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97.06.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