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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芳婷律師
被告
荷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賴建旭律師

       李奇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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