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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41號

原告
乙○
被告
鵬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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