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58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被 告 卜樂視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 被 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被 告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