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卿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鴻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