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林妙黛

  • 當事人
    丙○○○3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4號原   告 丙○○○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間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被告 「蕎麥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二、被告名稱是「蕎麥屋有限公司」或者「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