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94號原 告 丙○○○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麥屋有限公司間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載明被告 「蕎麥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二、被告名稱是「蕎麥屋有限公司」或者「喬麥屋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