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文統裝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豪律師
- 被告
- 正統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為抵銷之抗辯,然為原告所不承認,被告應提出事證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