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薛中興洪純莉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27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御珍果精緻烘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臺北市○○區○○路三三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三三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張詩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