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27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告
-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御珍果精緻烘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臺北市○○區○○路三三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三三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