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13號原 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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