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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13號原   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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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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