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80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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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因97年度訴字第448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