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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93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尹純孝律師
相對人
百威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中平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9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威公司)原任法定代理人陳清發已死亡,因伊有對該公司提起訴訟之必要,爰聲請鈞院為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百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陳清發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百威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本院經徵求台北律師公會意見,並經王中平律師同意後,爰選任王中平律師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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