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93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尹純孝律師
- 相對人
- 百威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中平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93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百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威公司)原任法定代理人陳清發已死亡,因伊有對該公司提起訴訟之必要,爰聲請鈞院為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百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陳清發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百威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本院經徵求台北律師公會意見,並經王中平律師同意後,爰選任王中平律師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