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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12號

原告
明德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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