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12號
- 原告
- 明德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伍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