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1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