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 上訴人
- 易購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七年訴字第四六七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