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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上訴人
易購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七年訴字第四六七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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