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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4號

上訴人
易購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查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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