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股東權100,000股×10元/股=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2及3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