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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號

原告
甲○○
被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股東權100,000股×10元/股=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2及3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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