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19號

原告
豪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莎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複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宛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或說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於庭期前將繕本送達對造,如需證人證明待證事實亦請自行攜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告曾陸續給付原告之新臺幣(下同)440萬9982元,究竟
    是否屬於預付承攬報酬、給付承攬報酬或何種費用之支付?
    原告以下代為支付之款項,請求被告給付之請求權基礎及相
    關證據究為何?請兩造依序說明以下事項:
    ㈠96年7月5日被告匯款175萬4552元中,原告註記所謂被告
      公司指示原告公司代為支付弘裕布料貨款、防塵套、織帶
      及其他物料費用究竟與本案是否有關?有何相關證據可資
      證明係支付該等費用?依卷內被告抗辯96年7月5日預付17
      5萬4552元,並為原告墊付布款24萬5448元,總計200萬元
      ,惟被證七之匯款金額為175萬4552元,尚無24萬5448元
      之匯款紀錄(本院卷㈠第121頁),觀該證據下方原告開
      具之發票係190萬4762元並加計營業稅後為200萬元,兩者
      何以不符?被告辯稱之墊付布款,究竟為何?
    ㈡96年8月31日原告稱代被告支付23萬5128元打樣費及模具
      費究竟與本案有無關係?有無相關費用可資證明?被告應
      給付此款項予原告是否爭執?
    ㈢96年10月15日被告支付之82萬6539元係被告令原告製作他
      案教會包之報酬,與本案並無關連,被告是否爭執?如被
      告爭執,則此金錢之給付目的究竟為何?有何證據可資證
      明?
    ㈣原告主張96年10月16日代為支付cucco商品尚留置大陸龍
      安勝工廠之費用55萬591元,則該等商品何以留置,原告
      何以未交付工作物即得請求報酬?
    ㈤原告主張96年10月15日至96年11月15日陸續支付大陸利事
      堡、龍安勝、美事來、百翔、凱莉萊之貨款費用總計423
      萬5471元,被告對之是否爭執?爭執原因為何?又該等費
      用是否包含五金、布料、拉鍊、包裝、運輸之費用?如包
      含該等費用,扣除該等費用後,得請求之數額為若干?請
      原告分列計算,被告並應對之表示意見。
    ㈥原告主張96年11月9日代支付之58萬3443元係被告指示代
      為支付cucco提花布料匯給樺櫳公司的布料款,是否主張
      係被告應支付之材料費用?被告對此費用應由被告支付是
      否爭執?
    ㈦被告以合作企劃書第二點之約定、甲○○之證詞及96年7
      月23日、96年10月30日之電子郵件(被證20、21,本院卷
      ㈡82頁、84頁)等證據,用以證明五金、布料、拉鍊、包
      裝、運輸等費用應由原告自行吸收,但就承上㈠175萬455
      2元中包含給付原告支付弘裕布料款,及另者為原告墊付
      布款24萬5448元,均係由被告支付布料費用,與被告抗辯
      布料應由原告吸收有異,究何以如此,被告有何意見?
    ㈧被告於96年11月15日匯予原告100萬元,是否係預付報酬
      之性質,原告是否爭執?
    ㈨前開被告匯款予原告之金額為175萬4552元、58萬3443元
      、82萬6539元、100萬元共計416萬4534,如將175萬4552
      元改為200萬元計算,方為被告抗辯已支付之440萬9982元
      ,兩造請就被告前開匯款及應說明事項,具狀說明之。
    ㈩前開原告代為支付之費用為23萬5128元、55萬591元、423
      萬5471元、58萬3443元,共計560萬4633元,何以原告98
      年4月24日之言詞辯論意旨狀計算為643萬1172元(見本院
      卷㈡第5頁背面至第6頁背面)?是否重複計算原告已匯款
      之82萬6539元?
    兩造並請陳明爭點是否限縮在如上被告抗辯已付費用及原
      告主張應付而未付費用之爭點。是否還有其他費用要主張
      或抗辯?
二、本件原告已製作完成之皮包共有若干?原告是否請求全部製
    作完成皮包之報酬?被告97年2月13日律師函陳稱訂製2880
    件,惟實際到貨數量為1760件(本院卷㈠114頁),則其餘
    未交付之貨品及其費用,是否皆包含在前揭一㈡模具費用㈣
    留置費用㈤給付大陸利事堡、龍安勝、美事來、百翔、凱莉
    萊㈥布料款之費用?如是,何以原告就第二批以後的貨物未
    交付,工作未完成,仍得請求款項?
三、被告是否抗辯第一批交付總數1760件皮包中,總共1233件有
    瑕疵?亦即104件無法修繕、674件修繕未送回、455件已修
    繕?
    ㈠被告抗辯其中104件是無法補正修繕的,原告是否爭執?
      請被告提出該104件皮包之明細及應扣除之承攬報酬,原
      告並應對該部分表示意見。
    ㈡被告抗辯97年4月23日原告修繕其中455件皮包,則被告是
      否認為該等皮包已修繕完畢?該部分明細及原應給付之承
      攬報酬究為何?原告並應對被告提出之明細及報酬數額表
      示意見。
    ㈢被告抗辯其餘674件皮包原告承諾於97年5月底修復完成,
      但未送回,原告則主張被告拒收,請兩造提出可資證明各
      自主張之相關證據,被告並應陳明該等皮包之明細,及原
      應給付之承攬報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