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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新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新城企業有限公司另一股東王卜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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