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35號原 告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附表所列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傅美蓮 附表: 一、原告應說明事項 ㈠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委任契約究係存於是否與二位被告間 均存有委任契約?抑或僅與被告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間存有 委任契約(主張被告間係複委任關係,又主張曾出具委任書 予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主張被告共同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㈡固主張被告未審慎核對貨物名稱,致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所提供之商業發票、包裝明細並未記載貨物名稱、生產國別、稅則號別等事項,則被告應審慎核對何種相關資料?其審慎核對義務之相關依據為何(如法規、契約等)? ㈢主張事實二生產國別、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遭追繳其貨價部分,惟依原證十處分書所載,係因原告「無法於海關限期內辦理退運出口」所致,則主張被告應負擔此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因果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