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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黃呈熹

  • 當事人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35號原   告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附表所列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傅美蓮 附表: 一、原告應說明事項 ㈠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委任契約究係存於是否與二位被告間 均存有委任契約?抑或僅與被告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間存有 委任契約(主張被告間係複委任關係,又主張曾出具委任書 予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主張被告共同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㈡固主張被告未審慎核對貨物名稱,致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惟所提供之商業發票、包裝明細並未記載貨物名稱、生產國別、稅則號別等事項,則被告應審慎核對何種相關資料?其審慎核對義務之相關依據為何(如法規、契約等)? ㈢主張事實二生產國別、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遭追繳其貨價部分,惟依原證十處分書所載,係因原告「無法於海關限期內辦理退運出口」所致,則主張被告應負擔此部分損害賠償責任,因果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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