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35號原 告 凱旋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黃志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