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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7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77號

原告
宇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㈡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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