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77號
- 原告
- 宇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文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㈡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