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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13號

上訴人
芝麻街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訴人
上訴人
甲○○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 年度訴字第52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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