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13號
- 上訴人
- 芝麻街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理顧問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甲○○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 年度訴字第52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