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24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威盛有限公司(原名易千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趙韻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再同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復有明文。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漢威盛有限公司(下稱漢威盛公司,原名易千宏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12月4日解散,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漢威盛公司即應行清算。惟被告漢威盛公司並未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查明,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明表足憑,是以本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被告漢威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在本件訴訟以丁○○(原名趙韻怡)為被告漢威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又被告乙○○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漢威盛公司於91年12月24日以被告丁○○(原名趙韻怡)、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借款期限自91年12月25日至96年12月2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0.527%計付);又於92年5月27日邀同被告丁○○、乙○○、丙○ ○為連帶保證人,並向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自92年5月29日至97年5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依基本 放款利率加4.03%計付)。上開二筆借款並均約定如遲延繳 款,除依約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 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之2成計付違約金,且 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漢威盛公司第一筆借款僅繳款至96年4月25日,第二筆借款亦僅繳款至96年4月16日,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欠款127,367元、514,044元,及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丁○○、乙○○、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漢威盛公司及丁○○辯稱:請求由伊分期清償云云。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漢威盛公司及丁○○所不爭執,而被告乙○○與丙○○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債 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被告漢威盛公司及丁○○雖請求分期清償,並請求不向連帶保證人乙○○及丙○○求償云云。惟依原告所提二份借據所載,借款期限分別於96年12月25日及97年5月29日到期,被告漢威盛公司應即全數清償,原告既未同意給 與期限利益,自乏為分期給付判決之依據,依前開說明,被告丁○○、乙○○及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41, 411元,及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及被告漢威盛公司、丁○○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㈠127,367元 │自⒋起至│9.5% │自⒋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 │ │ │ │ │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2成計算。 │ ├──────┼──────┼─────┼───────────┤ │㈡514,044元 │自⒋⒗起至│8.27% │自⒋⒗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 │ │ │ │ │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2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