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被告
- 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8號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補正被告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因上開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本院96年訴字第7311號提出確認與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且獲勝訴判決;乙○○復另案提起與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97年訴字第3858號),有乙○○提出之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綜上,原告有補正該等被告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