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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甲○○8號5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8號原   告 甲○○ 8號5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補正被告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因上開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本院96年訴字第7311號提出確認與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且獲勝訴判決;乙○○復另案提起與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97年訴字第3858號),有乙○○提出之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綜上,原告有補正該等被告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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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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