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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甲○○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8號原   告 甲○○ 7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被   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5 被   告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5 特別代理人 乙○○ 5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於甲○○請求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中,為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世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乙○○,然乙○○具狀表示伊與該等公司之委任關係亦不存在,則該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之進行,原告亦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經審酌乙○○曾擔任該等公司代表人,對該公司之各項事務運作應屬知悉,尚查無其他代理人適合代理本件訴訟,乙○○應適合為本件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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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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