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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17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7號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
乙○○
被告
捷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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