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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薛中興林妙黛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4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博瀚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十分之九由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丁○○、乙○○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博瀚公司)於民國96年4月24 日邀同被告甲○○、丁○○、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90萬元:⑴20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自96年4月25日起至99年4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37%機動計算;⑵90萬元部分:依雙方簽訂之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其融資額度為100萬元,額度動用期間自96年4月25日起至97年4月25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7%按月機動計息,並約定逕由博瀚公司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博瀚公司於96年12月28日動用90萬元。⑶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如遲延還款,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博瀚公司自97年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不足2,382,706元(⑴部分尚欠本金1,482,706元;⑵部分尚欠本金9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甲○○、丁○○、乙○○為連帶保證人,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又被告博瀚公司於96年4月24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如未依約繳款,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按年息10.18%計付利息,且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尚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至清償日止。詎被告自97年6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273,369元(其中本金263,986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信用卡契約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被告乙○○辯稱:被告博瀚公司老闆說伊為公司員工,所以要幫公司作保等語,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暨授信動用申請書、商務卡申請書、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乙○○雖以上開理由置辯,惟其既未否認有借款之事實,而被告博瀚開發有限公司、甲○○、丁○○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借據、信用狀融資契約及信用卡契約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            │)        │                      │
├──────┼──────┼─────┼───────────┤
│1,482,706元 │自97.2.25起 │6.610%    │自97.3.26起至清償日止 │
│(200萬元借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款)        │            │          │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
│            │            │          │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900,000元( │自97.2.28起 │6.610%    │                      │
│90萬元借款)│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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