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4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博瀚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利息計息期間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1,482,706 元│自97.2.25起 │6.610% │自97.3.26起至清償日止 │ │(200萬元借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款) │ │ │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 │ │ │ │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 │ │。 │ ├──────┼──────┼──────┼───────────┤ │900,000元( │自97.2.28起 │6.610% │自97.3.2起至清償日止,│ │90萬元借款)│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