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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9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昌台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參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9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2月9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約定利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3%浮動計息,若未依約清償本金時為,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僅繳款至97年5月8日止,尚欠本金1,512,684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㈡另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6目,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約定書」約定額度400萬元,該額度動用期間自97年3月26日起至98年3月20日止,原告已於97年3月27日、97年3月31日及97年4月10日替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分別墊款1,878,240元、1,490,076元及503,838元,合計3,872,154元,各筆墊款期間及利率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若未依約清償本金,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上開墊款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僅分別繳付至97年5月26日、97年5月30日、97年6月9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3,872,154元及依約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約定書各1件、本票、授信約定書各3份等件(以上皆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3人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7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分別為被告昌台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而系爭借款既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3人自應依附表所示各筆借款餘額、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   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1,512,684 │ 96年2月9日至 │ 97年5月9日 │5.68% │97年6月10日 │              │
│          │ 101年2月9日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 │
│1,878,240 │97年3月27日至 │97年5月27日 │5.68% │97年6月28日 │內,按上開利率│
│          │97年7月24日   │            │      │            │10 %,逾期超 │
├─────┼───────┼──────┼───┼──────┤過6個以上,按 │
│1,490,076 │97年3月31日至 │97年5月31日 │5.68%│97年7月1日  │上開利率20%計│
│          │97年7月26日   │            │      │            │算。          │
├─────┼───────┼──────┼───┼──────┤              │
│503,838   │97年4月10日至 │97年6月10日 │5.68%│97年7月11日 │              │
│          │97年8月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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