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23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57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