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9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蘇容華
- 被告
- 鄭正村
鄭簡美
張維祥
鄭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鄭麗娟」記載,均應更正為「鄭麗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