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0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