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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撤銷債權讓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丁蓓蓓孫正華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被上訴人
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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