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