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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債權讓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丁蓓蓓黃書苑周玉琦
  • 法定代理人
    庚○○、戊○○、己○○、丙○○、丁○○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瑋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2 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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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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