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 被上訴人
- 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9年2 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