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丁○○
- 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丁○○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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