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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丁○○
  • 被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2號原   告 丁○○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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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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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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