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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鄧德倩

  • 上訴人
    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外,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及刪除電磁紀錄,此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各徵收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4,2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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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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