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4號
- 上訴人
- 益司恩企業有限公司(風味達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地下街分公司
- 被上訴人
- 下街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地下街分公司因97年訴字第7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