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程瑞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