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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龍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程瑞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龍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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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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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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