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兆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程瑞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羣期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龍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複代理人
-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