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 原告
-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Occident.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弘毅」,於起訴後變更為「甲○○」,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爰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