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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

原告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被告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Occident.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弘毅」,於起訴後變更為「甲○○」,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爰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l,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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